针对民主与正义能否协同增效等问题,以哈贝马斯、霍耐特和弗雷泽为代表的晚期法兰克福学派进行了富有创见的探索。哈贝马斯提出了后形而上学正义观,凸显出了多元主体之间的程序民主在正义规范的选择、制度的构建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霍耐特在分析黑格尔正义理论的基础上,试图重建一种基于民主伦理要求的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理论。弗雷泽对参与平等的强调深化了哈贝马斯所凸显出来的正义的民主合法性问题,同时引入了霍耐特的承认机制,在后社会主义的视域中充分揭示了民主与正义的循环关系。这三种关于民主与正义间关系理论的出发点都是预设的理想价值而不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因而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民主与正义间的循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