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是一种特殊的反竞争行为,这些特殊性具体表现在其实施主体的双重性、危害对象的二元性、违法性质的复合性、责任形式的多样性等诸多方面。为有效规制行政性垄断,中国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必须在关系具体规制实现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的设计上对其特殊性加以全面考虑,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