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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当事人适格问题之再探讨发布时间:2015-07-06  点击数:
作 者:刘学在;
关键词:团体诉讼;公益与私益;实体请求权;诉讼担当;诉讼信托
摘 要:

基于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不同,消费者团体诉讼应当区分为公益保护型和私益保护型两种类型。前者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团体针对侵害或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为可提起不作为之诉,其当事人适格的根据应采取实体权利说,即赋予该团体实体法上不作为请求权。后者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团体为受害消费者诉请损害赔偿,其当事人适格的根据应采取任意诉讼担当说,即由消费者授予其诉讼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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