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现有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有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第一个依据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是美丽湾案,该案也是少有的原告获得胜诉的案件。该案明确了环保公益团体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诉讼类型为给付诉讼中的课予义务诉讼;作为课予义务诉讼的例外,环保公民诉讼不需提起诉愿程序。台湾地区行政公益诉讼在立法与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严格的诉讼类型观念下将公益诉讼类型限定为课予义务诉讼,可能并不利于完整而全面地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