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本权利进行学理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精细地认识基本权利。传统的分类方法主要是从外在标准着手,容易割裂基本权利之间的内在联系。宜从基本权利体系本身着手,把自由权作为基本权利之首,构造自由权、平等权、受助权的基本权利新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