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实施的转播权转让制度中,集中出售与独家许可被认为是合法行为,免受《谢尔曼法》的制裁;而限定比赛转播数量的行为则被禁止。美国的立法与实践表明,职业体育联盟的正确定位是联营,保持竞争平衡是体育产业的特殊需要,应在对职业体育联盟进行反垄断法分析时得到考虑;在体育比赛转播权转让领域,消费者福利表现为广大观众能以更低的价格收看到更多的比赛转播。但是,美国法院在有关判例中对过度饱和问题和电视转播业的发展需要等两个方面缺乏足够的重视,从而削弱了它们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