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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立法的过程与程序发布时间:2008-05-23  点击数:
作 者:杜万平;
关键词:环境立法;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机关
摘 要:

在我国,不论是环境法律还是法规,环境行政机关可以说是立法过程的实际主导者。由于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事件中的受害人和环境保护组织等主体参与的不足,环境立法难以吸纳各种信息和整合不同的利益,不仅立法目标的设立缺乏事实支持,制定的具体措施社会认同度和接受度也较低。因此,需要构建更加透明和开放的环境立法程序制度,改善环境立法的信息收集状况,提高立法本身的合法性,争取公众的接受和认同,使法律规范因本身的合理和公正而更有力量。这对于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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