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在效力上必须予以强化。在最长期限之外,应为其设定法定的最短期限。应当通过入股、租赁、抵押等多种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落实,强化其效力,淡化国家对农民土地的政治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