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是大陆法系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既有对权利人受损利益弥补的功能性内涵,亦有作为法定救济方式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各国对恢复原状的法律地位和立法却各不相同。中国内地虽也使用这一术语,但其内涵和外延却稍显混乱,既体现为法定的救济方式,又与能够实现恢复原状的救济方式相并列于法律条文之中,不仅混淆了恢复原状的定义,也不利于法律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