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条约解释的特殊性与其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条约模糊抽象的特点为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非互惠性的特点使人权条约在解释时特别强调其目的与宗旨;解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人权条约难以形成特定的解释;人权条约在内容上的重合为各解释主体相互引证提供了客观基础。但是,无论国家及国际机构采取何种解释方法,它们解释国际人权条约的基础都应源于条约当事国的共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