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违法现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屡见不鲜,根源在于处于追诉方的国家专门机关所承担的程序违法法律风险有限,同时处于被追诉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要改善这种情况不仅需要学习域外先进的诉讼平衡观念,同时也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制约公、检、法三机关国家追诉权的行使,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