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规定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对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这种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而普通法上经营者防范第三人犯罪的注意义务之可预见性规则、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公平正义的衡量,反映了普通法在解决这一难题的务实性,在我国经营者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样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个案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