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回家去的趋势是客观存在的。法院地法倾向形成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许多原因合力的结果。谈趋势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必然性,但自身确实存在不少弊端,例如阻碍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加剧当事人挑选法院、妨碍国际民商事的正常交流等。在全球化和中国国际地位日渐凸显的背景下,法院地法的片面性成为学者们批评的对象。因此,需要对法院法倾向进行适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