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农村信用社法人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营利性法人说、非营利性法人说与中间法人说存在着致命缺陷。为此,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属性不应追求单一目的,而应定位于公益的私益法人,采取双重目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