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注意义务由德国民庭法官依判例而创设。一般注意义务以“行为定位”为思考模式,具有危险回避和危险防免等功能。随着当代社会危险的日益增多,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拓展,大有成为德国侵权法上“第四小总则”之趋势,对我国侵权法发展不无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