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目的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世界各国票据立法对此多作肯定。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范围限定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有悖于立法宗旨,随着社会经济的继续发展,为解决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应修改此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