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公约》低效能的实施监督制度设计决定了监督机构权能的有限性 ,并集中反映出联合国反酷刑监督机制的缺陷。要摆脱这种低效能所带来的困境 ,应当对各实施机制进行必要的修订 ,特别是联合国应当借鉴和引进《欧洲防止酷刑公约》中高效能的预防性实施机制 ,而各反酷刑监督机构也应当加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