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 ,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 ,不是在发明法律 ,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这就意味着 ,一个社会的法律规范及其演进是由一定的客观必然性所决定的。一切人间法律都必须与之相符 ,不然的话 ,即使可以强行于一时 ,终究会“法将不法”。这种隐藏在法律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内素就是“道” ,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不可违逆的客观规律。这种“道”与“法”的关系理论 ,即“道法论” ,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原理的中国化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