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私法中 ,适用法院地法几乎是各国的一种固有倾向 ,晚近甚至还出现了一种“回家去”的趋势。然而 ,过多地强调法院地法的适用显然不利于各国间开展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与合作。因此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发达 ,对法院地法的适用加以适当的、合理的限制 ,以建立健康、和谐的国际民商新秩序 ,无疑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