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析 WTO有关协议和比较中国有关法律 ,从总体上讲 ,虽然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在立法和受案范围等方面还有待完善 ,但是在司法审查的主体、对象和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的独立性等方面与 WTO的要求是一致的。在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上 ,应强调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概念 ,允许中国有一个过渡期 ;同时 ,从长计议 ,建议尽早从立法上填补和完善司法审查的程序和范围 ,尤其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