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定《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关于电子商务问题时 ,应采取以下立场 :1 .“网上履行的合同”具有特殊性 ,应主张由信息收到地法院管理 ;2 .对涉及电子商务的“浪费者签订的合同”和“个人雇佣合同”的管辖权规则 ,应坚持传统的“保护消费者”和“保护弱者”的原则 ;3 .网址不构成分支机构 ,不宜作为管辖权基础 ;4.对网上侵权暂不规定新的管辖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