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由于学者所持共犯理论根据不同,以及学者的立论角度不同,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迥异,这样对行为人的处罚结果自然也会不同。对于理论研究而言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对司法实践而言,这种情况就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可能会出现同罪不同罚,会使得刑法应用的严肃性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