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问题上,不能再反复使用收权放权调整,而应当实行适当制度化分权,用必要的约束机制规范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为此,必须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的职权,建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