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其代表作《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引入“交易成本”概念,将西方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中所形成的企业法律制度界定为:运用行政机制协调生产的手段。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本文结论是:企业最显著的特征应是运用价格机制协调生产的其他各种微观生产控制系统的替代物;西方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中所形成的企业法律制度,仍然是运用价格机制协调生产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