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香港合同法与全国性合同法的歧异主要表现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能力和无效合同的因素四个方面,这种歧异必然导致区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对这一领域法律冲突的解决同其它领域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样,应分阶段进行,在每一阶段都应采取适宜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