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价值观念变革过程 中, 不 仅要重视道德与法律 的导 向和调控功能 , 而且 必须 把握好两者之 间的互 补关系 , 利用其互 动机制来构建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相适 应的社会价值观体 系。 既要克服 那种轻视乃 至忽视法律的功能的人 治传 统 , 又要避 免陷入 “ 法律万 能论” 的误 区 。 法律必须与其它社会调控机制特别是道德调控机制 有机地结合起来。 因此 , 在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确 立 法律 的价值取 向的同时 , 决不 能忽视重建新型的道德观念和 完善道德的价值取 向 , 而应把创门有机地结合起来 。